独家专访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涉AI知识产权裁判规则需不断探索
时间: 2026-03-03 20:16作者: 大城文章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随着人工智能模型迭代更新、应用场景持续拓展,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日渐增多。2026年年初Seedance 2.0等模型密集发布,将训练数据来源的版权合法性问题带入公众视野;影视行业对“AI复刻经典电影是否构成侵权”的追问此起彼伏。
国外Anthropic、Meta、OpenAI、谷歌等多家头部AI公司无一例外卷入版权诉讼,原告包括新闻媒体、图书作者和电影制作巨头。国内相关版权纠纷也进入司法领域。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商业秩序工作室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给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带来的挑战,她坦言,法官往往难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简单“对号入座”作出裁判,但又必须回答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司法之问”。
陶凯元认为,要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她透露,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涉人工智能、数据产权司法政策文件的起草制定,努力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较为清晰的司法边界。
同时,她也呼吁,涉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一全新领域问题复杂,相关裁判规则需要通过不断探索逐步明确。
作为长期深耕知识产权审判的资深法官,陶凯元关注到,随着我国的科技崛起和文化产业的不断繁荣,国内企业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她提到,将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立法和知识产权实体法的修改和相关司法政策文件的出台。通过具体案件裁判不断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裁判规则,为企业跨境维权提供制度支撑。
(受访者供图)
《21世纪》: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人民法院在这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接下来还会有哪些安排?
陶凯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有力规制各类“内卷式”竞争行为,助力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一是聚焦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传递明确政策导向。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及时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助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坚决遏制“内卷式”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加强知识产权批量案件统筹指导,有力规制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内卷式竞争行为。
三是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法保护新兴领域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自2022年开始,在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典型案例,先后公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51件,广泛覆盖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技术新业态,引导全社会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随着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司法审判工作也面临更多新的挑战。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重点加强对掠夺性定价、不公平定价等“内卷式”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持续净化市场竞争生态,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明确的司法指引。二是深化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研究,尤其要加强对平台强制低价销售、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规定的适用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裁判规则,确保法律精准落地。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持规范竞争与激励创新并举,引导市场主体从“价格竞争”向“创新竞争”转型,促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21世纪》:2025年我国Labubu等IP出海热潮升温,国内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纠纷明显增多。围绕“中国成为全球知识产权纠纷的优选管辖地”,人民法院在程序便利、规则衔接、裁判公信力等方面将有哪些努力?
陶凯元:近年来,伴随从产品“出海”到技术、服务、供应链全方位“出海”跃升,特别是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出海企业主动提起或者被动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跨境维权诉讼不断增多,这一方面彰显我国企业在全球商业版图中的影响力持续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企业出海要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判与应对。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着力打造“诉讼优选地”:
一是依法行使管辖权,便利权利救济。坚持“两便”诉讼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的意愿,依法行使管辖权。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灵活运用先行判决、行为保全等制度,为中外权利人提供及时救济,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稳定市场预期。妥善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及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通过“西门子”、“米其林”、“拉菲”等商标侵权案,依法打击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既有效保护外商驰名商标,也为中国出海企业树立维权标杆。持续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工作,编辑出版案例集,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展示中国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原则立场和工作成效,积极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审判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是深化制度衔接,对接国际规则。加快推动将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纳入立法规划,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积极推进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体系。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修改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具体案件裁判不断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裁判规则,为企业跨境维权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四是拓展多元解纷,提升解纷效率。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诉调对接,促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便捷、公正、高效解决。加强涉外审判信息化建设,探索跨境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便民利民措施,让中外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中国司法的高效和温度。拓宽对外宣传渠道、建好媒介推广平台,推进《中国法院知识产权经典案例集》(中英文版)出版工作,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传播力和国际影响力。
《21世纪》:近年来,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争议问题持续发酵,国内外已经有不少司法案例。您如何看待这类案件中“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人民法院是否会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提供更清晰的法律预期?
陶凯元:确实,生成式人工智能给著作权司法实践带来的挑战十分突出。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纠纷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就是AIGC,可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大模型服务提供者向大模型投喂他人作品进行训练,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三是AIGC如果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特别是能否参照“避风港”原则认定大模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三个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颇具争议,法官往往难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简单“对号入座”作出裁判,但又必须回答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司法之问”。
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又是影响公共福祉的社会资源。过度保护会窒息后续创新,保护不足则削弱创造动力。我们要秉持著作权法保护创作者权益、鼓励作品创作的立法目的,坚持保护人类智力成果,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既要对数据训练行为予以适度的宽容,也要发挥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功能。要坚持个案处理原则,合理解释和适用现有法律,不断探索总结,逐步完善司法规则。
必须指出的是,涉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一个全新领域,相关问题极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涉人工智能、数据产权司法政策文件的起草,努力为新技术的应用划定较为清晰的司法边界。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探索总结涉及人工智能纠纷裁判规则,助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21世纪》:随着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有了很大提升,特别是在审理周期方面。司法如何防止“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情况?
陶凯元: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确保权利人获得及时救济和充分赔偿,有力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防止“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情况发生。主要措施体现在:
一是依法适用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保全、先行判决等措施,及时救济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为保全和先行判决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为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深圳法院在某疆诉飞某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在侵权事实比较清楚而损害赔偿需进一步查明的情况下,依职权作出先行判决,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及时有效保护高质量专利利益。
二是积极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实现充分赔偿。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对共同侵权的个人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有效震慑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导向,科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同时充分考虑维权成本,判决侵权人支付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让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让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共计18亿元,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是细化完善停止侵权责任履行方式,有效遏制侵权。近年来,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关于停止侵害的判项更加精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例如,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方主动履行停止侵权、销毁载体、发出公告和通知、签署承诺书等义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有力的法律手段形成强大的震慑,让侵权者无利可图、畏法止步,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