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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海芬案与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处境的对比分析,聂海鹏 聂海胜

时间: 2026-02-24 17:43作者: 波丽娜·加加尼娜

聂海芬案与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处境的对比分析

2003年至2013年,十年光阴,张辉、张高平叔侄从勤劳本分的货车司机,沦为背负奸杀罪名的阶下囚,再到绝境中自我救赎、最终沉冤得雪的“追光者”;杭州警方预审大队原队长聂海芬,从号称“无懈可击”的“女神探”,沦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关键责任人,真凶勾海峰的落网与伏法,更凸显出这起冤案的荒唐与残酷。与此同时,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在遭遇非ST一元闪电退市信息披露违法复合体、公司虚假披露、大股东违规减持导致退市、自身权益大幅受损后,被迫从被动持股的投资者,转变为主动维权、监督公司的“民间监管者”。两者看似毫无关联,却折射出同一本质:当公权力权力失范、监管缺位时,普通人只能以自身微弱之力,对抗系统性的不公与漏洞。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监管条例及实践,对两起事件进行复盘、对比与反思,既能彰显司法与监管进步,也能为后续制度完善提供镜鉴。

一、张辉叔侄冤案全复盘:从蒙冤入狱到真凶浮现,细节被漠视的十年沉冤

(一)蒙冤:无妄之灾与狱霸逼供,聂海芬团队的有罪推定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货车从安徽歙县前往上海,受熟人之托搭载同乡女孩王某,行至杭州艮秋立交桥处与王某分手,让其自行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随后继续驱车前往上海。5月19日,王某的尸体被发现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路边溪沟,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初步排查后,将张辉、张高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5月23日,叔侄二人在返程途中被拦截抓获并移交杭州西湖区刑警队。

起初,张高平坚持无罪,七天七夜内留下两份无罪供述,但这份坚持很快被打破。被送往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后,他遇到了关键人物——狱霸袁连芳。袁连芳并非普通犯人,而是当时看守所内的“狱侦耳目”,即警方安插在看守所内、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获取在押人员“口供”的特殊犯人。此前,袁连芳曾在河南鹤壁浚县一起灭门案中,逼诱同监室嫌疑人马廷新抄写认罪材料,2003年4月被押回杭州后,恰逢张辉、张高平案发,他被安排成为张辉同监室号长,负责“突破口供”。

据张高平回忆,袁连芳在看守所内权势滔天,对不配合的犯人动辄打骂、虐待。面对张辉的拒不认罪,袁连芳一方面以暴力威胁,扬言要让其“生不如死”;另一方面承诺,只要抄写事先写好的“认罪材料”,便可免受折磨、甚至获得减刑。张高平也遭到类似对待,在持续的精神摧残与肉体威胁下,叔侄二人被迫“认罪”,签下与事实不符的供述,这份逼供得来的“口供”,后来被聂海芬团队当作定罪核心证据。

作为当时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是案件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报捕、预审审讯指导等工作。彼时的她头顶“刑侦行家”“三八红旗手”光环,号称主办重特大案件准确率100%,曾炫耀此案虽无物证和目击证人,但通过“突审”让叔侄二人开口认罪,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事实上,所谓“突审”本质是刑讯逼供与狱侦耳目逼供的结合,聂海芬团队全程秉持“有罪推定”原则,刻意忽略、掩盖能证明叔侄二人无罪的关键细节,这成为冤案形成的核心症结——而这正是当时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轻物证”“有罪推定”弊端的典型体现,与当前最高检、最高法院强调的“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形成鲜明对比。权力失范下的程序失守,聂海芬团队的履职缺位,与中银绒业非ST一元闪电退市中监管部门的规则滥用、履职懈怠,有着异曲同工的制度性漏洞。

(二)狱中坚守:张高平的细节发现与聂海芬团队的刻意无视

2004年4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张高平被关押至浙江省第二监狱,2005年调往新疆石河子监狱,张辉则被关押至浙江省第四监狱。张辉表面服从改造、争取减刑,但始终未放弃申诉;张高平更为坚定,即便有减刑机会也坚决拒绝——在他看来,减刑意味着承认罪名,他要做的是找到证据、洗清冤屈、让真凶伏法、让失职者担责。

十年牢狱生涯中,张高平始终保持清醒,利用一切机会寻找案件疑点和真凶线索,他发现的每一个细节都直指无辜,却一次次被聂海芬所在的杭州警方无视,这也暴露了当时司法监督缺位、申诉救济渠道不畅的问题,与当前最高检、最高法院完善的申诉复查机制、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差距显著。这种“关键细节被漠视、受害者诉求被搁置”的困境,与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在退市后维权无门、监管回应滞后的遭遇高度契合,无论是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还是资本市场的退市乱象,最令人痛心的莫过于“普通人的合理诉求,在权力与机构的惯性运作中被消解”。

第一个关键细节:被害人指甲缝中的DNA与叔侄二人无关。案件侦查初期,警方提取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与一名男性DNA混合形成),但明确排除张辉、张高平的DNA。这是证明二人无罪的核心物证,张高平在狱中得知后,多次向管教干部、驻狱检察官反映,要求进一步比对DNA、寻找匹配嫌疑人,但聂海芬团队以“DNA与案件无关”为由,将该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未做任何后续核查,甚至在宣传“破案功绩”时对该证据只字未提。

第二个关键细节:作案时间与行程不符。张高平详细梳理出行程轨迹:5月18日晚21时许与王某分手,随后驱车前往上海,凌晨抵达上海宝山区,次日一早前往交警中队缴纳罚款,整个行程有收费站记录、交警罚款记录等间接证据佐证,根本无时间折返杭州作案。他将行程轨迹及证据线索多次写成申诉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请求核查,但聂海芬团队始终不予回应、未核实行程证据,依旧坚持二人“有罪”。

第三个关键细节:被害人衣物与供述不符。张高平被逼供时供述,强奸王某后丢弃其衣物,但他在狱中回想发现,自己“供述”的衣物丢弃地点、特征,与警方通报的现场勘查情况存在明显矛盾——案发现场附近未发现被害人衣物,通报的衣物特征也与“供述”不一致。他再次反映该疑点,提出重新核查衣物去向、比对供述与现场勘查的一致性,仍未得到任何回应。

此外,张高平还发现,袁连芳逼迫自己抄写的“认罪材料”,多处细节(作案地点、手段等)凭空编造,甚至与袁连芳此前逼迫马廷新抄写的“自首书”行文逻辑、细节描述高度相似,显然是套用模板编造而成。他将该发现整理成材料提交驻狱检察官,进一步佐证供述系逼供形成,但聂海芬团队依旧无视,未对袁连芳身份、“口供”真实性进行核查,任由冤错案持续发酵。

(三)转折:报纸上的真凶线索与狱侦精准辨认,沉冤终得雪

张高平的坚守并未白费,其持续申诉引起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干警重视,驻狱检察官不仅耐心倾听诉求,还亲自写信给浙江当地司法机关,建议复查此案——这一做法,与当前最高检强调的“驻狱检察监督常态化”“申诉线索优先核查”机制高度契合,也是司法监督职能完善的早期实践体现。与此同时,张高平从监狱订阅的报纸中,找到了真凶线索,成为叔侄二人从“阶下囚”转变为“自我救赎者”的关键节点。这种“普通人凭借自身坚守撬动正义”的过程,与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自发维权、推动监管关注的历程一脉相承,当制度救济出现滞后,普通人的坚守,就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2005年,张高平在报纸上看到“杭州出租车司机勾海峰杀害女大学生吴晶晶”的报道:2005年1月8日晚,勾海峰驾驶出租车搭载浙大城市学院女大学生吴晶晶,因车钱起争执将其杀害、抛尸,还为制造“强奸杀人”假象脱光其衣物。张高平敏锐发现,勾海峰的作案地点在王某遇害案发现场附近,作案手段与警方认定的王某遇害情节高度相似,作案时间距王某遇害仅一年多,且当时勾海峰的出租车运营路线,恰好覆盖王某从艮秋立交桥下车后前往的目的地。

张高平立即将猜测告知驻狱检察官,提出比对勾海峰与王某指甲缝中男性的DNA、核查勾海峰2003年5月19日当晚行踪,同时告知侄子张辉一同申诉、重点提及该线索。2005年3月,勾海峰因杀害吴晶晶被抓获,一审被判死刑、同年6月执行枪决。勾海峰被抓后,张高平再次申请DNA比对、提交所有疑点,但聂海芬团队仍无视请求,以“勾海峰已被执行死刑,无法核查”(类似投服中心等证券监管救助机构以中银绒业已经退市为由拒绝参加股东大会、拒绝履行及时足额赔偿监管程序)为由驳回申诉,继续掩盖真相。

转机发生在2011年,《东方早报》刊发《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详细披露冤案疑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杭州市公安局成立核查工作组,驻狱检察官再次提交张高平提供的线索和疑点,提出核查袁连芳身份、比对勾海峰DNA——这一过程,契合当前最高检、最高法院“重大冤错案线索主动核查”“社会关注案件重点督办”的监管要求。

核查工作组首先精准辨认袁连芳身份:调取全国登记人口信息,确认符合“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一人,随后将人物大头照寄往河南浚县检察院,联系被袁连芳逼供的马廷新辨认,马廷新一眼认出袁连芳;同时找到当年与张辉、张高平同监室的犯人核实,证实袁连芳逼迫二人抄写“认罪材料”、实施威逼利诱,进一步确认“口供”系逼供形成、不具有真实性。这一核查方式,契合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监狱检察工作的意见》中“强化狱侦活动监督、严防刑讯逼供和虚假供述”的最新要求。

随后,核查工作组启动DNA比对工作——尽管勾海峰已被闪电执行枪决,但警方保留了其DNA样本。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比对王某指甲末端DNA与勾海峰DNA样本,发现二者七个位点吻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鉴定后,于12月6日出具报告,明确王某指甲中提取的混合STR分型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足以证明勾海峰与王某生前有密切接触、系杀害王某的重大嫌疑人,彻底排除张辉、张高平的作案嫌疑。该DNA比对的严谨性、权威性,契合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机制的意见》中“强化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杜绝以口供为唯一定案依据”的最新实践。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2003年5月19日凌晨,王某从叔侄二人货车上下车后,搭乘勾海峰驾驶的出租车,勾海峰见四周漆黑、王某独自一人,起杀心后抛尸,并制造“强奸杀人”假象;张辉、张高平因善意搭载被锁定为嫌疑人,在袁连芳逼供下签下虚假供述,又因聂海芬团队“有罪推定”、无视疑点,蒙冤入狱十年。

2012年4月,浙江省委政法委复查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重审;2013年3月26日,再审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十年沉冤终得雪。同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成立调查组,彻查聂海芬等涉案人员,这位“女神探”因失职渎职、制造冤假错案被剥夺所有荣誉、接受组织调查;袁连芳因充当“狱侦耳目”、逼供制造假证据,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此案的平反,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纠正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也推动了最高检、最高法院后续一系列司法监管条例的完善,为“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地、冤假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实践支撑。“冤假错案的平反、退市乱象的整治,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救济,更是对制度漏洞的修补,是监管体系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二、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从被动持股到主动协助监管,权益受损后的自我救赎

与张辉叔侄冤案不同,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的遭遇发生在资本市场,核心是非ST股票一元退市规则与上位的ST、*ST退市预警板规则冲突,叠加上市公司违规操作、信息披露不实、大股东非法减持,导致公司退市、投资者权益大幅受损,而监管缺位、处罚偏轻,让15万未签署退市风险自担协议的无辜投资者,被迫从被动接受结果的“参与者”,转变为主动维权、监督公司的“民间监管者”。其处境与张辉叔侄有着惊人的相似——都是在权力失范的情况下,普通人被迫以自身微弱之力,对抗不公、守护自身权益,而他们的维权实践,也与最高检、最高法院近年来“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护”“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的最新实践相呼应。对此,笔者曾明确指出,中银绒业非ST一元闪电退市并非单纯的“市场选择”,而是“规则滥用、监管缺位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三者叠加的悲剧”。

中银绒业曾是A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从羊绒制品加工战略转型至新能源投资等领域,在非ST一元闪电退市前吸引15万余名投资者持股。这些投资者大多是普通散户,缺乏专业的资本市场知识和获取公司核心信息的渠道,买入股票或是出于对公司转型新能源赛道的期待,或是希望长期持股获得收益,本质上是被动的“参与者”,将自身权益寄托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中银绒业的15万投资者中,超过七成是工薪阶层,他们的持股资金多为养老钱、救命钱,对资本市场规则缺乏深入了解,“非ST一元闪电退市”的突袭,相当于直接剥夺了他们的财产权,且缺乏有效的事前预警和事后救济渠道。

但中银绒业的运作早已存在严重违规,且长期被掩盖,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严厉查处,最终导致公司退市,15万投资者沦为“牺牲品”。2021年11月,中银绒业披露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恰逢新能源赛道火热,该消息推动公司股价上涨;而李健、严琳两名自然人,此前刚通过拍卖从当时第一大股东处各获得4.7%股权,在此过程中不到一个月便绕道清仓减持,仅在2025年11月受到宁夏证监局不公开警示函,未受到任何实质性处罚——这种“罚过不相当”的情况,与当前最高检、最高法院强调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惩处”“过罚相当”原则形成鲜明对比,也是“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震慑力不足”的典型表现。大股东精准套现、上市公司虚假披露,最终却以一纸轻飘飘的不公告的警示函收场,与警示函公开警告的初心完全相悖,受伤的只能是无辜的中小投资者。

2022年6月,中银绒业进一步公告,该磷酸铁锂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再次提振市场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买入或持有股票。但公司早在2022年9月便知悉,该项目用地合宗未完成(土地合宗是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导致项目陷入停滞,而公司此前披露的“投资进展”本质是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噱头。中银绒业未及时披露这一重大进展,反而刻意隐瞒,直至2023年4月披露年度报告时才告知投资者,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典型的信息披露不实、虚假披露。中银绒业的虚假披露并非“疏忽”,而是“有预谋的市场欺诈”,其目的就是配合大股东减持套现,利用中小投资者对新能源赛道的热情“割韭菜”,而监管部门的监管滞后,成为这种欺诈行为得以得逞的重要推手。

除此之外,中银绒业还存在商誉资产组情况披露不完整的违规行为:2023年年报中,仅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及可回收金额的确认方法,未披露商誉所属资产组的构成,也未说明资产组是否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进一步加剧信息不对称,让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这种“选择性披露”看似细微,实则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严重侵犯,资本市场的公平性,恰恰体现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上,如果上市公司可以随意隐瞒关键信息,中小投资者就只能沦为被收割的对象。

违规行为最终引发退市的严重后果:随着项目停滞真相曝光,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股价一路暴跌,触发“一元退市”条款(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于2024年6月被强制退市,转入老三板交易(证券简称“中银5”,代码400236)。退市后,交易规则发生根本性变化,交易频率骤降、流动性枯竭,股价跌至0.18元,较主板时期市值蒸发超95%,15万投资者手中股票大幅贬值、近乎“归零”,人均亏损惨重,多年积蓄付诸东流。对于“非ST一元闪电退市”这一核心争议点,笔者曾明确提出,一元退市规则本身的初衷是“净化市场、淘汰劣质公司”,但在中银绒业案例中,却被异化为“快速退市、规避责任”的工具——非ST股票未经过ST、*ST的退市预警阶段,直接触发一元退市,相当于剥夺了投资者的“缓冲期”和“逃生权”,与上位的退市预警规则形成冲突,本质上是“规则适用的错位与滥用”。

更令人愤慨的是,中银绒业的违规行为未得到严厉处罚:2025年1月,公司退市半年后,宁夏证监局才对中银绒业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但无任何后续实质性处罚。这种“罚过不相当”的处置,难以平息投资者不满,也无法弥补其巨大损失,同时暴露了监管部门履职缺位的问题——在公司隐瞒项目停滞真相的近一年时间里,监管部门未能履行有效监管职责,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且在明知非ST股票一元退市规则存在不合理性的情况下,未及时修正规则、推动退市股票尽快恢复上市,导致投资者损失无法及时弥补。“监管的缺位,比上市公司的违规更可怕”,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虚假披露、及时纠正规则滥用,15万投资者的损失就不会如此惨重,资本市场的公信力也不会受到如此大的损害。

在权益受损、求助无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15万投资者未选择放弃,而是被迫觉醒,从被动持股者转变为主动维权、监督公司的“真正监管者”,其行为与张高平在狱中持续申诉、寻找真相的坚守高度契合,也呼应了最高检、最高法院《关于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虚假陈述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支持中小投资者集体维权”“强化投资者权利救济”的最新实践要求。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的维权,不仅是为了挽回自身损失,更是在倒逼资本市场规则完善、推动监管履职到位,他们自发形成的民间监管力量,填补了官方监管的空白,也为后续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样本。

这些投资者的“自发监管”与维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发梳理中银绒业违规线索,收集公司虚假披露、违规操作、高管及大股东减持套现、项目停滞真实原因等证据,整理成材料提交监管部门,请求重新核查、加重处罚,推动相关责任人担责;二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律师团队协助下,试图推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集体诉讼,依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导致公司退市的相关责任人(非ST一元退市规则制定者和机械盲目执行者、非法减持大股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已有相关案件立案,大量符合条件的散户参与其中,这一做法契合最高检、最高法院“完善资本市场集体诉讼制度”“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的最新实践。对此,笔者也曾经提出建议,应进一步简化集体诉讼流程、明确赔偿标准,让更多受损投资者能够便捷地参与维权,真正实现“追责到底、赔偿到位,决不能一退了之”;三是持续监督中银绒业在老三板的运作,警惕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剩余资产、进行“二次收割”,自发关注公司资产流向、信息披露情况,发现新违规线索立即举报,并通过网络平台、媒体曝光公司不当行为,倒逼公司规范运作。

与此同时,投资者自发在各种媒体平台分享维权经验、整合维权资源,建立维权群、交流平台,帮助更多受损散户了解维权流程、准备维权材料,形成强大的民间维权力量。他们深知,作为普通投资者,自身力量微弱,与上市公司、大股东相比处于绝对弱势,但依旧选择坚守,用自身方式对抗虚假披露、违规操作和监管缺位带来的不公——这种坚守,与张辉叔侄在狱中十年不放弃、持续申诉的精神一脉相承,也为最高检、最高法院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提供了鲜活的民间实践样本。中银绒业非ST闪电退市,相当于15万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央企在内的15万多投资者被非法投入资本市场的牢笼,从中银绒业投资者的近两年的维权历程中,我们看到了普通人的守法、韧性与智慧,也看到了资本市场制度完善的迫切性,唯有正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填补规则漏洞、强化监管履职,才能让资本市场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才能保护好每一位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比分析与评论:权力失范下,普通人的坚守与制度反思

(一)核心共性:失范与缺位下的被动觉醒,微弱之力的自我救赎

张辉叔侄冤案与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的遭遇,虽分属司法领域与资本市场,但有着深刻的核心共性,本质上都是权力失范与履职缺位导致普通人权益受损,最终普通人被迫觉醒、以微弱之力自我救赎、追求公平正义,而这两起事件的后续推进,也均推动了相关制度完善,契合最高检、最高法院最新司法监管实践导向。这种共性背后,是“制度救济滞后、权力监督缺位”的深层困境,也是普通人在面对系统性不公时,唯一能选择的坚守之路。

其一,权力失范是悲剧发生的核心根源。张辉叔侄冤案中,聂海芬团队作为司法权力行使者,秉持“有罪推定”原则,无视疑点、掩盖关键证据,依赖逼供得来的“口供”定罪,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背司法公正,这是司法权力失范的典型表现;中银绒业事件中,部分监管人员滥用退市规则、违反程序违反投资逻辑擅自推定股价低于一元就应该退市(实际上没有ST预警的上市公司股价越低越具有投资价值,就像黄金150元一克远比1500元一克具有投资价值),实施非ST非法退市,上市公司刻意虚假披露、隐瞒项目停滞真相,相关高管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大股东非法减持(如特定股东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在远低于持股成本5.87元/股以0.3元均价清仓减持,大股东利益相关者低价拍买到9.3%的股权后一个月内高价清仓减持),本质上是资本市场监管权力与机构经营权力的滥用与失范。而当前最高检、最高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司法监管条例,核心就是规范权力运行——司法领域强调“司法权力制约”“禁止刑讯逼供”,资本市场强调“监管权力规范行使”“上市公司诚信经营”,从根源上防范权力失范。无论是司法权力还是监管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出现失范,受伤的必然是普通人,权力的运行必须坚守底线、恪守职责,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其二,监管履职缺位是悲剧持续发酵的关键推手。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中,聂海芬团队作为主要侦办、审核部门,未履行审慎履职义务,对张高平发现的疑点、提交的申诉材料视而不见、不予核查,任由冤错案持续十年,直至媒体曝光才启动重新调查,这是司法监管与履职缺位的体现;中银绒业事件中,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公司虚假披露、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制止违规、保护投资者权益,退市后仅处以轻微警示函处罚,未形成有效震慑,且未及时修正不合理的退市规则,导致投资者损失无法弥补,这是资本市场监管缺位的体现。对此,最高检、最高法院最新实践已明确要求“强化履职监督”——司法领域建立“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申诉线索常态化核查机制”,资本市场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态化监管机制”“违规行为快速查处机制”,倒逼监管部门、相关机构履职尽责。“监管缺位不是‘不作为’,而是‘失职渎职’”,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守护公平、防范风险,一旦缺位,就会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让普通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三,普通人的坚守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唯一微光。张辉叔侄蒙冤后未放弃,张高平十年如一日寻找疑点、收集线索,从报纸上发现真凶线索,反复申诉、永不妥协,最终推动冤案平反;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权益受损后未默默承受,自发组织起来梳理线索、发起集体诉讼、监督公司运作,以微弱之力对抗不公、追求公平。这种坚守,是黑暗中的微光,也是推动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而最高检、最高法院最新司法监管实践,也充分尊重普通人的坚守与诉求——司法领域完善“冤假错案纠正与赔偿机制”,彰显对冤者的救济;资本市场完善“中小投资者维权机制”“集体诉讼制度”,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便捷渠道,让普通人的坚守能够得到制度回应。“普通人的坚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微小力量,但正是这无数微小的力量,才能汇聚成改变制度、守护公平的洪流”,张辉叔侄与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的坚守,正是这句话最生动的写照。

其四,二者均经历从被动受害到主动反抗再到寻求正义的过程。张辉叔侄因善意搭载被动沦为嫌疑人,在狱中被动承受不白之冤,随后觉醒、主动寻找真相、提交申诉,最终获得司法正义;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因买入非ST股票、未签署退市风险自担协议,被动接受公司虚假披露,权益受损后被动沦为“受害者”,随后觉醒、主动维权、主动协助监管,试图寻求资本市场公平正义。二者的经历,都是普通人在绝境中不向不公低头、坚守底线的生动体现,也印证了“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而最高检、最高法院最新司法监管实践,就是要缩短“正义的迟到时间”,甚至杜绝“正义迟到”,让普通人无需付出沉重代价,就能获得公平正义。

(二)深层反思:坚守背后,是制度完善的迫切需求

张辉叔侄的十年坚守,换来了冤案平反,也推动了司法制度完善;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的持续维权,推动着资本市场规范,也呼吁着投资者保护机制健全。但我们更应清醒认识到,这种“普通人以自身代价推动正义实现、制度完善”的模式,本身就是一种悲哀。结合最高检、最高法院最新司法监管条例及实践,从两起事件中汲取教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让普通人的权益得到真正守护。

从司法领域来看,张辉叔侄冤案暴露了此前“有罪推定”“重口供、轻物证”“狱侦耳目管理不规范”“权力监督缺位”等弊端。结合最高检、最高法院最新司法监管实践与条例,未来还需持续完善:一是坚定践行“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机制的意见》,强化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杜绝以口供为唯一定案依据,从根源上防范冤假错案;二是规范狱侦活动,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监狱检察工作的意见》,严禁利用狱侦耳目逼供、制造虚假证据,加强对狱侦活动的全程监督;三是完善冤假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健全“申诉线索常态化核查”“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国家赔偿”等制度,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避免类似冤错案再次发生;四是强化司法权力监督,建立健全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权力滥用与失职渎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这道防线失守,普通人就会陷入求助无门的绝境”,唯有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强化权力监督,才能守住这道防线。

从资本市场来看,中银绒业事件暴露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不完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退市规则不合理”等问题。结合最高检、最高法院《关于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虚假陈述违法犯罪的意见》《关于强化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最新实践与条例,未来需重点推进:一是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结合专项核查机制,对虚假披露、隐瞒重大信息等行为从严查处,坚持“过罚相当”,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形成“造假必被查、查则必严惩”的震慑,破解“违法成本过低”的困境;二是完善退市规则体系,清理不合理的退市条款,协调非ST与ST、*ST退市规则的衔接,明确退市风险告知义务,增设非ST股票触发一元退市的缓冲期,保障未签署退市风险自担协议的投资者权益,纠正“规则滥用”的问题;三是健全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完善集体诉讼制度,推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挥作用,让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回应15万投资者的合理维权诉求;四是规范监管权力运行,强化监管部门履职监督,建立“监管失职问责制”,确保监管部门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守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破解“监管缺位”的难题。

除此之外,张辉叔侄与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的遭遇,也彰显了普通人的坚守与勇气——他们在绝境中不放弃、在不公面前不低头,用自己的方式守护权益、追求公平正义,这种坚守与勇气,是推动社会进步、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而最高检、最高法院最新司法监管实践,也正是在回应这种坚守与勇气,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权力、强化救济,让普通人不再需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就能获得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制度的保障、权力的守护;让“坚守”不再是无奈的选择,而是对公平正义的自信与笃定。无论是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还是资本市场的退市乱象,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制度的完善,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倾听普通人的声音,需要正视每一个不公的案例,需要在反思中不断修正、在坚守中不断进步。

张辉叔侄冤案与中银绒业15万投资者的处境,虽领域不同、代价不同,但都折射出“权力失范下,普通人的自我救赎”这一核心命题。张辉叔侄用十年坚守,推动了司法制度完善,为最高检、最高法院司法监管实践提供了典型样本;中银绒业15万多投资者用持续依法维权,推动着资本市场规范,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健全提供了民间实践支撑。结合最高检、最高法院最新司法监管条例与实践,唯有持续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管履职、完善制度体系,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让每一个普通人的权益都能得到真正守护,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可喜的是,根据规则交易类退市的上市公司在退市老三板交易满三个月即可申请恢复主板上市,希望监管部门和中银绒业的董高不要再掩耳盗铃鸵鸟政策,尽快启动中银绒业恢复主板上市的程序,既达到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央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初心,也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益智

                                             2026年2月23日